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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六合经济开发区六合大厦27-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D03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胡京。

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中。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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