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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716号
案件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水城中街路北。

经营者:周佰洪,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号龙都大厦辅楼***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福来顺茶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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