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195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信佳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联家湾组。
经营者:易崇峰,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信佳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信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信佳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