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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鹊与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陈世鹊与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世鹊,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云龙区金喜园喜糖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63号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杨秋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沂水一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武泽杰。

被告: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梧桐街***号。

经营者:林振洋。

被告:云龙区金喜园喜糖商贸行,经营场所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7#-139号。

经营者:王园园。

原告陈世鹊与被告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云龙区金喜园喜糖商贸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陈世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世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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