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63号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杨秋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沂水一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武泽杰。
被告: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梧桐街***号。
经营者:林振洋。
被告:云龙区金喜园喜糖商贸行,经营场所淮海食品城华东食品综合市场7#-139号。
经营者:王园园。
原告陈世鹊与被告山东犇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县梧桐哎呦好吃零售吧、云龙区金喜园喜糖商贸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陈世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世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