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167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0号1层南侧。
经营者:张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羹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