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748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因被告张雅青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须以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3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