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6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务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
主要负责人:张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小,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