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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218号新银河通讯商城。

经营者:何学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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