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民初10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县滋镇威科瑞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滋镇林厂东端路北。
负责人:许再力。
被告:许再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陵县滋镇威科瑞加油站、许再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