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18号申请人:孙嘉良,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裕源路10号-1至-2。
法定代表人:许金升。
孙嘉良与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孙嘉良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孙嘉良提交了名称为“双针床电子贾卡经编机”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81002××××.X)、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专利收费票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孙嘉良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嘉良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涉嫌侵犯申请人孙嘉良“双针床电子贾卡经编机”(专利号:ZL20081002××××.X)发明专利权的对应型号经编机壹台;
二、对被申请人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清点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瑞钦审判员 潘 筝审判员 吴旭华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阮伏秋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