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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43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4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新华北路与漳福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告: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迎宾路12号“锦绣一方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漳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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