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77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鸿运来洗化商行。
经营者马会娜。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鸿运来洗化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