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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京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887号
案件名称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京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京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87号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京河。

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京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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