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87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零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汤竹军。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零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