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3民初2842号原告:肖恩·普尔弗雷(SHAUNPULFREY),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英国公民,住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龙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村80号。
法定代表人:楼俊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恩·普尔弗雷(SHAUNPULFREY)与被告东阳市龙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恩·普尔弗雷(SHAUNPULFREY)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肖恩·普尔弗雷(SHAUNPULFRE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