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3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区望城新区旺客多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创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MA372QRR34。
经营者:涂名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望城新区旺客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