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4208-1420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嘿皮(曾用名:吴黑皮),男,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11-313号新谊园文具精品总汇首层116铺的个体经营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嘿皮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两宗案件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两宗系列案件的起诉。
本两宗系列案件受理费合共300元(按每宗案件受理费150元计),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