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池区候朝晖书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经营者:候朝晖。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池区候朝晖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其已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贵池区候朝晖书店的起诉。
贵池区候朝晖书店亦书面同意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贵池区候朝晖书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均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