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32240号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95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车讯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14号楼6层608。
法定代表人:綦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全,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车讯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7元,由原告南京车之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