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91民初150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秋锁,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崔凤云,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秋锁、崔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