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9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江百货连锁青白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街。
经营者:刘翠平。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江百货连锁青白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江百货连锁青白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