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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兰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终71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兰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兰旺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7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兴兰旺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号楼*层***室。

经营者:王颖。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兰旺食品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6061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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