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20号原告:骆孟才,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璐,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孟才诉被告长城铁花(北京)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骆孟才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孟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骆孟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