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86号之一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锐铭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尚威。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锐铭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030548562.2“具有倾斜面的砧板”。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