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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亦金与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林亦金与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亦金,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47号原告:林亦金,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鸿超、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龙潭工业区北大路20号。

经营者:周丹琴。

被告: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砚溪镇步溪村。

法定代表人:肖建浩,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礼,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亦金与被告周宁县联兴副食品商行、吉安市华源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大润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亦金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亦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林亦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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