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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宛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62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宛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宛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6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宛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宛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2018年4月2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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