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6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宛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宛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2018年4月2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