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61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O.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龙华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微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刘晓莺,被告英龙华辰法定代表人杜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中,原告微软公司以与被告英龙华辰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68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