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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宿迁秋语诗桦工贸有限公司、谢灵芝、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宿迁秋语诗桦工贸有限公司、谢灵芝、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宿迁秋语诗桦工贸有限公司,谢灵芝,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23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秋语诗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沭河市5A-14号。

法定代表人:谢灵芝。

被告:谢灵芝,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秋语诗桦工贸有限公司、谢灵芝、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8年5月18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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