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5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姗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孟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恩科技)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佰汇邦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佰汇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唐恩科技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9,000元”。
2018年5月10日,唐恩科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佰汇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恩科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