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1434号原告:袁晓忠,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30806L。
法定代表人:袁晓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钢村新庙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69434C。
法定代表人:张秀莲。
被告: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工业园区遥洛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GC1A7Q。
法定代表人:吴金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