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劲,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西南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