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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4民初7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劲,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西南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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