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9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师桥梦天电脑外部设备厂。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昭十三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X主要负责人:胡亚芬,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师桥梦天电脑外部设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师桥梦天电脑外部设备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