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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喜利来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终127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喜利来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青阳喜利来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青阳喜利来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芦塘村杨庄村路口**号。

经营者:胡建国,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青阳喜利来副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酒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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