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19号原告:李运宇,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省兴业县。
原告:罗玉基,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周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顺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惠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李运宇、罗玉基与被告东莞市麦席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0,名称为“炒食机(电磁滚筒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5月2日,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宇、罗玉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宇、罗玉基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运宇、罗玉基负担。
原告李运宇、罗玉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其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