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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402刑初232号
案件名称陈满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满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川1402刑初23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满仙,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8〕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满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满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起,被告人陈满仙明知张在荣(另案处理)所销售的香烟是假冒卷烟,仍多次从张在荣手中购买并在自己经营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华润超市销售。

2017年11月23日,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在华润超市查获香烟31条(其中紫云13条、软云5条、红塔山6条、硬玉溪7条)。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被告人陈满仙之夫李某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陈满仙向张在荣购买假烟3049条,价款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支付假烟款共计387832元,期间退货1235条,退回假烟款129750元,销售假烟1783条,销售金额2834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满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缴了30000元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满仙所持有的作案工具苹果6PLUS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满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暂扣财物票据,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满仙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张在荣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张在荣的供述及证言,证人李某、邹某、杨某、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满仙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陈满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满仙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陈满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满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烟31条、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陈满仙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斌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先乔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8)川1402刑初232号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能够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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