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66号原告:王锐家,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黄丽,均为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娄阳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胡宏亮,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宏义,男,汉,1979年10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王锐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娄阳灯饰门市部、被告樊宏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5××××.5、名称为“吸顶灯(956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锐家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娄阳灯饰门市部、被告樊宏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锐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