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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炳与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61号
案件名称邓小炳与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小炳,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61号原告:邓小炳,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安辉、古燕仪,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马向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

法定代表人:姚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姮,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小炳诉被告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邓小炳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邓小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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