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75号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青,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被告:威泰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H。
法定代表人:丁思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梁冬琴,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港区。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泰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梁冬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国民审 判 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