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2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恒圣豪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瑞江花园菊苑3底商9。
经营者:张春红,女,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恒圣豪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