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1488号之一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祥发日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委镇南路**号首层。
经营者:刘旭辉,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祥发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