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54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名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安庆路长沙名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厂房0818272栋全部。
法定代表人:张弢,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号。
法定代表人:傅佳川,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华,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员工。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营业场所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商业综合体1栋一、二楼。
负责人:傅佳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华,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员工。
第三人:李年,女,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名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第三人李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名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第三人李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名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米兰春天分店、第三人李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舒秋膂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