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6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弘鼎世纪伟业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郑喜福。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弘鼎世纪伟业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2018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退回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