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250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国永,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国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