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24-230号之一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7××××.8、名称“艾灸包装盒(艾艾贴-梅花形)”】纠纷七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对七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于2018年5月11日裁定驳回其对七案的异议。
该管辖权异议裁定尚未生效。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披露七案中拼多多店铺的各实际经营者信息、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七案的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