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4621号原告: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如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磊火车辆配件厂。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
经营者:方国荣,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观海卫磊火车辆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