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65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区域工厂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锦绣大道252号店铺。
主要负责人:喻伟,该店经理。
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少山路128号2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舒世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区域工厂店、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