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34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F。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威武大道南段西侧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8。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被告:樟树市欣力XX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L1栋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J。
法定代表人:杨艳琴。
被告:江西泰华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永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W。
法定代表人:廖平。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瑞城商贸有限公司、樟树市欣力XX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泰华XX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