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25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符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3元,减半收取4906.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