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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辉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04刑初266号
案件名称乔辉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辉,王永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1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辉,女,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永平,男,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辉、王永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辉、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人乔辉伙同王永平在本市朝阳区桂林路市场摊位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冒注册UGG牌商标的商品鞋。

根据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的帐目销售记录,分别销售假UGG短款鞋18双、假UGG长款鞋5双、假UGG豆豆鞋35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25.00元。

并在桂林路市场10号门三楼库房内查扣1770双假冒UGG鞋,待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3,57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辉、王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辉、王永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乔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永平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永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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