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胜利路西侧乙-3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